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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林氏宗親會慈善救助金實施辦法

作者:Admin  打印本页   更新时间:2009-1-16 18:31:26  返回首页

第一條:本辦法依本會第九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議通過對於

1、本會子女獎助學金實施辦法有關助學金部份另成立實施辦法

2、本會婚喪喜慶、急難救助實施辦法有關急難救助部份另成立實施辦法

第二條:目為救助本會親之弱勢庭、清寒子弟低收入戶者之生活,輔助改善生活,宏揚本會敦親睦,團結互助旨,發揚饑己饑,溺己溺的博愛互助精神,匯集愛心力量,濟弱、救助創造本會溫暖祥和的

第三條:助學金-本辦法助學金係指本會會員子女高職(含以上)在學或即將就學學生,家境清寒,無力支付學費,並符合本辦法第一項之規定者,由本會給予定額金額補助。

    第一項:凡合乎下列條件者,得向本會提出申請補助

1、高雄縣市姓子女。

2、在校學業成績平均75分以上,且操行成績乙等以上者。

3、家境清寒者

第二項:申請助學金應於本辦法第四項之規定期限內,提出下列文件以供審核

1、本會制定之申請書

2、在學成績單

3、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

4、全家人口之所得資料

5、全家人口之財產資料

6、相關證明文件、

第三項:助學金發放標準如下

1、助學金發放以學年為單位,每學年發放總額以新台幣壹拾萬元為限。

2、助學金之發放,每人每學年最高新台幣伍仟元。

第四項:申請期限於每學期持申請書向各級學校申請,並由各校編造申請助學金名冊,並於開學後一個月向本會申請。

第五項:受理案件由助學金委員會負責審核。

第六項:申請助學金名冊,經本會核准後,通知申請人至指定地點統一發放,但逾期七天以棄權論,缺額由其申請人遞補之。

第四條:急難救助金-本辦法急難救助金,係指本會會員家庭清寒生活困苦、突遭受急難事故,並符合本辦法第一項之規定者,由本會給予定額救助。

第一項: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向本會提出申請

1、凡高雄縣市姓或直系血親。

2、家境清寒貧困者。

3、家庭突遭受急難事故。

第二項:申請急難救助金,應於每月10日前提出下列文件,以供審核。

1、本會制定之申請書

2、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

3、全家人口之所得資料

4、全家人口之財產資料

5、由社會局或里長或本會區主任証明家境清寒貧困

6、相關證明文件

第三項:急難救助金之發放標準如下

1、以救急不救窮方向,每戶最高新台幣伍仟元整

2、每年發放總金額以新台幣壹拾萬元為限。

第四項:受理案件由急難救助金委員會審核

第五項:急難救助金經指定委員訪視後,並經本會核准後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常務理事連同救助金委員或監理事代表前往受難家庭慰問發放。 

第五條:組織

1、本辦法助學金及急難救助金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委員5-7人,經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任期為當屆為止。

2、主任委員召開會議,助學金每年定期召開兩次,急難救助金於每月召開ㄧ次,研商救助金發放事宜。以上並得配合理監會議決。又遇重大案件主任委員得召開臨時會議處理。

3、本辦法組織內各級委員均無給職。

4、各委員應審查申請案件,並調查訪問蒐證有關救助案資料,並評估計救助金額。

第六條:經費

由本會於銀行開戶設立慈善救助金專戶,並由理事長擔任本會專戶之法定代理人,專款專用不得另用於其不相關支出。

1.由本會提撥助學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整,急難救助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整,共計新台幣貳拾萬元整。

2.由本會會員或顧問或社會大眾善心人士捐款。

3.案活動募捐。

4.利息收入。

5.會館出租收入。

6.每屆會務經費節餘支應。

第七條:本辦法之財務收支應於每月編造收支報表,送監事會審查。

第八條:本辦法暫定實施日期自96年1月1日起至98年6月30日止,是否繼續實施,俟下屆第十屆理監聯席會議討論決議。

第九條:本實施辦法之訂定修正由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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